核心一句:EU 並未禁止視黃醇,而是按產品類別訂定最高濃度與警語。閱讀數字時,首先要知道標準不是「純視黃醇百分比」,而是將視黃醇、醋酸視黃酯與棕櫚酸視黃酯換算後的視黃醇當量(RE)。

EU 執委會法規 2024/996 將身體乳液中的維生素 A 成分限制為 0.05% RE,其餘沖洗型產品與留置型產品則限制為 0.3% RE。[1] RE 是 Retinol Equivalent 的縮寫,指將不同維生素 A 衍生物的含量換算為以視黃醇為基準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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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制定 0.3% 的限制?

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評估認為,單就化妝品而言,身體乳液 0.05% RE、其餘產品 0.3% RE 屬於安全水平。[2] 同時,對於部分透過食物與保健食品大量攝取維生素 A 的消費者,化妝品暴露可能進一步增加總暴露量,委員會將此視為風險管理課題。

因此,限制的核心並不是「視黃醇有毒,所有人都應避免」,而是考量多種途徑的總暴露量,管理化妝品所帶來的部分。臉部精華液採 0.3%、身體乳液採 0.05% 的標準,原因也在於身體乳液會塗抹於更大面積。

視黃醇、醋酸視黃酯與棕櫚酸視黃酯是一樣的嗎?

三種成分都屬於維生素 A 類,但分子形式與產品中的使用濃度不同。法規並非分別列出三者的數字,而是換算為 RE 後合併管理。[1] 成分表中沒有看到視黃醇,不代表產品不在法規規範範圍內。

成品的效果並非由濃度單獨決定。配方、隔絕光線與氧氣的包裝、穩定化技術、用量與頻率,以及皮膚狀態,都會改變實際反應。原料的實驗室數據也應與成品的人體試驗區分看待。

2025 年與 2027 年的期限有何不同?

不符合維生素 A 條件的產品,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不得在 EU 市場新上市;已經上市的產品,自 2027 年 5 月 1 日起也不得繼續銷售。[1] 過渡期是為了減少現有庫存必須立即銷毀的問題。

截至 2026 年,在 EU 銷售的產品可能仍處於過渡期。看到舊產品,不能立即斷定其違法;還需一併考量製造與上市時間,以及相關市場的流通條件。在韓國境內的銷售標準,則應另外確認韓國法規。

應該從標籤確認什麼?

EU 法規要求含有相關維生素 A 成分的產品,標示「含有維生素 A。使用前請考量每日攝取量」之意的警語。[1] 這段文字並不表示產品是口服品,而是提醒消費者將食物、補充品與化妝品合併計算總暴露量。

化妝品全成分表中可能會標示 Retinol、Retinyl Acetate、Retinyl Palmitate。然而,美國皮膚科醫學會說明,一般非處方化妝品並沒有必須公開視黃醇百分比的標準。[3] 沒有標示數字,不能一概視為濃度較低或較安全。

如何安排實際使用順序,減少刺激?

一開始只選擇一款低強度產品,隔天一次或更少頻率於夜間使用。潔面後擦乾皮膚,取少量塗抹,再疊擦保濕產品。若刺痛、脫屑與泛紅持續累積,應減少使用次數或停用。白天使用防曬產品。[3]

皮膚科醫學會建議,懷孕期間應避免使用處方類維 A 酸與一般化妝品視黃醇。[4] 若正在備孕或哺乳,持續使用產品前,應與婦產科或皮膚科確認使用計畫。

常見問題

低於 0.3% 就沒有效果嗎?

不是。0.3% 是 EU 的最高允許標準,不是效果開始出現的最低濃度。低濃度也可能因配方與使用時間而產生反應;對敏感肌而言,從低濃度開始通常更容易持續使用。

棕櫚酸視黃酯不在規範範圍內嗎?

在規範範圍內。視黃醇、醋酸視黃酯與棕櫚酸視黃酯會換算為 RE 後加以限制。[1]

如果正在服用高含量補充品,就必須停用化妝品嗎?

需要確認個別服用量與健康狀況。不要自行停用處方藥或補充品;若正在服用高劑量維生素 A,也應告知醫療人員同時使用相關化妝品。

DERME VERDICT

EU 的視黃醇限制不是引發恐慌的訊號,而是反映總暴露量與使用面積的管理標準。消費者與其追求最高數字,不如一併考量成分形式、包裝、使用頻率、刺激反應與防曬,選擇適合自己、能夠持續使用的產品。

來源

[1] 歐盟執行委員會·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2024-04-03

[2] EU SCCS·Revision of the scientific Opinion on Vitamin A·2022-10-26

[3] 美國皮膚科醫學會·Retinoid or retinol?·2021-05-25

[4] 美國皮膚科醫學會·Dermatologist-approved pregnancy skin care·發布日期未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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