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一句:EU 於 2026 年 7 月通知的化妝品法規修訂案目前仍是草案,文件中提及的所有成分也並非都將被全面禁用。Benzophenone-1、Benzophenone-2 等成分是禁用提案的對象;BHA、Butylparaben、CBD、奈米羥基磷灰石則被區分為特定條件下的限制,或既有限制的更新對象。[1]

歐盟執行委員會依 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架構通知的 G/TBT/N/EU/1219,於 2026 年 7 月 8 日受理。[1] 首先必須區分的是,這份文件並非化妝品成分管制的最終實施法規,而是法規修訂草案。

ChatGPT 圖像 2026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1_27_33

EU 化妝品法規中的「禁用」與「限制」有何不同?

禁用(prohibition)是指不允許將該成分用於化妝品。限制(restriction)則是只有在符合濃度、產品類型、使用部位、粒子特性等既定條件時,才可使用該成分。

本次草案提議將 Benzophenone-1、Benzophenone-2、Basic Brown 16、Basic Blue 99,以及前列腺素類似物列為禁用對象。[1] 相較之下,Butylated Hydroxyanisole(BHA)、Butylparaben、Cannabidiol(CBD)、Hydroxyapatite(nano)則被列為依照科學委員會認定在特定條件下具安全性的範圍,導入或更新限制的對象。[1]

CMR 成分是什麼意思?

CMR 是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的縮寫,指被分類為具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質。本次修訂案也包含配合 2025 年採納的 CLP 分類變化,於 2027 年 2 月 1 日起適用,將相關內容反映至化妝品法規的規定。[1]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不應只看到 CMR 一詞,就理解為目前販售的所有產品即將立刻違法。還需一併確認相關分類何時適用、最終將如何反映在化妝品法規中,以及是否設有過渡期。

BHA 現在會在 EU 化妝品中被禁用嗎?

僅從本次通知文件來看,並非全面禁用。BHA 被列入將依已證實安全使用的特定條件導入或更新限制的成分群組。[1] 仍需確認產品類型,以及最終法規規定的濃度與使用條件。

此處的 BHA 指的是化妝品成分 Butylated Hydroxyanisole。它與通常作為去角質成分所稱的 beta-hydroxy acid 使用相同縮寫,在搜尋時容易混淆。這也是需要查看成分表中精確 INCI 名稱的原因。

丁基羥基茴香醚與 CBD 也都會被淘汰嗎?

通知文件將 Butylparaben 與 Cannabidiol(CBD)歸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證實安全使用的成分,並說明它們是導入或更新限制的對象。[1] 換言之,在確認最終法規的具體條件之前,將 EU 概括為全面禁用這兩種成分並不準確。

為什麼要單獨看待奈米羥基磷灰石?

Hydroxyapatite(nano)指的是使用奈米尺寸粒子的原料。奈米原料的粒徑與形態可能影響暴露情況及安全性評估,因此即使化學名稱相同,其管制條件也可能與非奈米原料不同。

本次草案也將奈米羥基磷灰石納入符合特定安全條件的限制對象。[1] 因此,比起只看「含有羥基磷灰石」這一句,確認粒子特性與允許條件更為準確。

K-Beauty 品牌在出口至 EU 前應確認什麼?

第一,準確比對原料名稱與 INCI。第二,確認目前的配方濃度與產品類型是否與草案的限制範圍衝突。第三,若仍處於草案階段,持續追蹤最終法規是否獲採納及其實施日期。第四,也要在最終文件中確認既有庫存與新生產產品的過渡規定是否另行訂定。

企業對 EU 法規遵循的表述也應與最終法律狀態一致。可以提前因應草案,但不應將尚未確定的管制,當作已實施的法律向消費者宣傳。

常見問題

現在含有 BHA 的化妝品需要立即丟掉嗎?

僅憑本次草案,沒有足夠依據得出這樣的結論。BHA 並非全面禁用提案群組,而是被列入特定條件下的限制對象群組。[1] 實際產品仍應依最終 EU 法規及相關配方條件判斷。

CBD 化妝品在 EU 會全部被禁用嗎?

通知文件並未將 CBD 列入全面禁用清單,而是列為導入或更新限制的對象。[1] 哪些形式與條件獲允許,仍須確認最終法規文字。

在韓國販售的產品也會受到 EU 法規影響嗎?

EU 法規是直接適用於在 EU 市場上市產品的標準。這與韓國內銷的販售標準不同;若將同一產品出口至 EU,便需要進行符合 EU 市場要求的適合性審查。

DERME VERDICT

2026 年 EU 化妝品法規草案的核心,是不要因成分名稱出現在文件中,就將其一律解讀為全面禁用。消費者不應只看引發恐慌的摘要,而應確認最終法規與實際產品條件;K-Beauty 企業則應區分草案、最終案與實施日期,進行法規因應。

來源

[1] European Commission TBT Notification·G/TBT/N/EU/1219 Draft Commission Regulation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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